道署司法人员
官类名。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,高等审判厅的分厅、分庭并未普遍设立,为求补救起见,在道尹公署附设司法人员二至三人(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)以受理上诉案件。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件,限于刑事自三等刑以下、民事自一千元以下为限;超过限度的,应由高等审判厅复勘。其管范围和道区一致,但亦有例外,如奉天洮昌道只管辖洮南等六县,其余法库等七县因距省会较近,直接受高等审判厅管辖。
官类名。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,高等审判厅的分厅、分庭并未普遍设立,为求补救起见,在道尹公署附设司法人员二至三人(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)以受理上诉案件。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件,限于刑事自三等刑以下、民事自一千元以下为限;超过限度的,应由高等审判厅复勘。其管范围和道区一致,但亦有例外,如奉天洮昌道只管辖洮南等六县,其余法库等七县因距省会较近,直接受高等审判厅管辖。
官名。宋朝沿边溪峒有都巡检使。南宋时于海南琼管及归、峡、荆门等处,置水陆都巡检使或三州都巡检使,控制溪峒。
辽朝职官类名。属南面官。辽立国后,仿中原地方建制,设府、州、军、县、乡等地方行政机构,置节度、观察、防御、团练等使及刺史、知州、知府、县令等官,统称为南面方州官。
即“三司都理欠司”。
国民党政府官员任命方式之一。属于特派的官员不多,只有中央机关中有此种任命方式,例如导淮委员会委员长、黄河水利委员会委员长及副委员长,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一部分委员,监察院的监察使等。其临时派出执行某
官名。辽朝置。内侍省官员,统领内侍省契丹、汉人、渤海内侍。
清代专司漕粮监兑的地方佐贰官。清初漕粮监兑之事,均由各府推官任之。康熙六年(公元1667年)裁撤各省推官,漕粮监兑之事改委同知、通判。清制共设管粮同知六人:山东武定,江南江宁、苏州、松江、凤阳,浙江湖
杂号将军名,东汉置,凡将军皆掌征伐。《后汉书·冯岑贾列传》:“乃拜寇恂为河内太守,异为孟津将军。”
郡分职诸曹之一。西汉太常、司农、少府、水衡都尉等所属均有都水一官,东汉改属郡国,有都水掾或水曹掾、史,职主兴修水利。《隶释》一五《绵竹江堰碑》记广汉有都水掾及水曹掾、史各一人。可见当时水曹与都水是同时
官名。宋朝置都大制置屯田使、制置屯田使,多以安抚使、知州、通判等兼任,掌屯田事务。又有管勾屯田司公事、提点制置屯田事、措置屯田、屯田副使、提点屯田公事等屯田官。其官署为屯田司或屯田务。
①东汉政权赐予少数民族君长的封爵。《后汉书·百官志五》: “四夷国王,率众王,归义侯,邑君,邑长,皆有丞,比郡、县。”②官爵名。东晋置,封授被征服政权的统治者。如灭十六国成汉后,封授其统制者李势。十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