诗词屋>历史百科>古代官职>监司的监察纪律

监司的监察纪律

宋制,诸监司执行监察任务时有监察纪律以相约束。如《职制敕》中规定:“诸监司,巡历所部不遍者,杖一百;遍而不申,减二等。”“诸监司巡按,巧作名目,追呼巡尉弓兵,将带出本界者,杖一百。”“诸监司,每岁诣所部点检、催捉、结绝见禁罪人,于令不应委官而辄委者,徒二年。”“诸发运监司,巡历随行吏人,所在受例外供馈, 以受所监临财物论。”

猜你喜欢

  • 胄子博士

    学官名。梁置,见“太学”。

  • 开域将军

    官名。北齐置,为褒赏军功勋臣的闲职。从七品。

  • 小田正上士

    官名。西魏恭帝三年 (556) 置,北周沿置。秋官府田正司次官,佐田正下大夫掌本司事务。正三命。隋文帝开皇元年 (581) 罢。官名。见“田正下大夫”。

  • 漕标副将

    官名。清朝督理漕粮之武官。隶于总潜设一人,从二品。统辖漕标营兵。掌催护粮艘之事。下设游击一人,都司二人,守备二人,管理塘务一人千总四人,把总十八人。官名,清朝有漕标副将,为漕运总督的属官,负责催护粮船

  • 司饎

    女官名。唐、明皆置,属尚食局。掌饩食薪炭,按等级供奉,受付则案记。见《新唐书·百官二·宫官》、《明史·职官三·女官》。

  • 全国经济委员会委员长

    官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为全国经济委员会长官,见“全国经济委员会”。

  • 特任

    民国时期文官任用的方式之一。特任官高于简任、荐任与委任。北洋政府规定,由大总统特令任用,如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属之。国民党政府规定, 凡国民政府以特令任命者为特任官,如各部会的长官。

  • 南大王

    即“南院大王”。

  • 河南尹丞

    官名。东汉、三国魏、北魏置,为河南尹属官。汉秩六百石,魏七品。北魏亦称“河南郡丞”。参见该条。官名,东汉置,为河南尹之副,佐尹主京都、典兵禁,行县劝农桑、审囚徒,振救困乏等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四·河南尹

  • 总统府秘书厅

    北洋政府总统府的内部机构。以秘书长为主官,下设秘书、参议、大礼官等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