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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督

官名。明、清地方长官。其名之起,始于明正统六年(1441)以兵部尚书王骥总督军务征麓川。初非专设之职,事华即罢。至成化(1465—1487)初,以韩雍总督两广兼巡抚广东,开府于梧州,始设专职。后各地逐渐增置,成为定制。正德(1506—1521)时改称“总制”,嘉靖(1522—1566)时复旧。除管辖地方者外,尚有管辖专务者,如河道总督、漕运总督。亦有二者兼管者。所管辖之地区,并非以当时布政司为制,而以临时之敕书规定。凡任总督者,均先命为兵部尚书、侍郎或都御史、副都御史,作为本官,而以总督为临时差遣,故所到之地,按钦差部院官之体制,地方一切官员均自居为属吏,用关防而不用印。清朝沿置,正式成为地方最高长官,位巡抚之上,专辖一省或二、三省,综理军民要政,视为“封疆大吏”。虽挂兵部尚书或右都御史衔,然已视为虚衔,非实官。定制,正二品,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。但实际上,总督兼兵部尚书已成定例。因总督有节制文武之权,故又尊称为“制宪”,并以“制府”、“制军”、制台”别称之。


官名。明置,初称总督军务,世宗嘉靖时改称总督。明代初期派京官到地方总督军务,事毕则罢,非常设之官。宪宗成化五年,始设两广总督,其后各地增置,成为定制,掌地方军民大政。《明史·职官二》:“总督两广军务、兼理粮饷、带管盐法、兼巡抚广东地方一员。”清代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,总理军民要政,有的管辖一省,有的管辖数省。《清史稿·职官三·总督》:“总督(从一品),掌釐治军民,综治文武,察举官吏,修饬封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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