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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

官署名。民国十七年十月置,为国民政府五院之一,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。有管理司法审判,行政审判的职权。其组织分司法行政部、最高法院、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;设秘书、参事两处。长官称院长、副院长,由国民政府委员担任。

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,于民国十七年(公元1928年)十一月依《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》而成立, 为国民政府行使司法权的最高机关。其职权如下:一、统一法令的解释及判例的变更(经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决定后由院长行之);二、向立法院提出关于司法院及所属机关的法律案;三、向国民政府提请关于特赦减刑及复权事件;四、司法院长对于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,认为有必要时,得出庭审理。设院长、副院长各一人,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,院内设秘书处、参事处,处理院内行政事务,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,秘书六至十人,科长科员若干人,参事处设参事四至六人。院的直辖机关有最高法院、行政法院及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。司法行政部初隶司法院,民国二十年(公元1931年)改隶行政院,二十三年(公元1934年)回隶司法院,三十二年(公元1943年)复改隶行政院。司法行政部隶司法院时,司法院为兼理司法行政与审判的机关,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后,司法院为纯粹的审判机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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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①西周官署统称。《毛公鼎铭》: “王曰: ‘父, 已曰级兹卿事寮, 太史寮于父即尹。’”②同官僚友。《左传·文公七年》: “同官为寮。”③即“官”,通“僚”。参见“僚”。

  • 内记名

    选官制度。清朝对因保举而由军机处记名者之称呼,以别于吏部之“存记”。凡此等人员升官得缺较易。

  • 理事十大臣

    见“扎尔固齐”。

  • 乡豪

    官名。南朝梁武帝天监七年(508)置,县府属官,专掌搜荐人士。见《梁书·武帝纪》。官名。梁置,掌搜荐。《梁书武帝纪中》:“诏于州郡县置州望、郡宗、乡豪各一人,专掌搜荐。”

  • 经制使司

    官署名。南宋高宗绍兴九年 (1139),改经制发运使司置,掌江、淮、荆、浙、闽、广等路经制钱及和籴之事。设经制使,以户部长官或副长官兼领。另设经制副使或经制判官一人,佐理其事。下属有主管文字二人,干办

  • 金券

    即“丹书铁契”。

  • 门神库

    官署名。清朝工部制造库所属之机构。顺治元年 (1644) 置,设首领太监一人,太监十人。掌每岁收挂门神、门对之事。乾清门以内及宁寿宫、慈宁宫等处由首领太监收挂。乾清门以外由部员带领匠役收挂。

  • 左校令

    官名。汉朝隶将作大匠(将作少府),领本署工徒修造宫室、宗庙、陵园、道路等,秩六百石。官吏犯法,常输左校为工徒。三国魏以其主天下木材,并入材官校尉。西晋复置,隶少府,七品。东晋省并材官将军。十六国后赵仍

  • 中廷御史

    官名。三国魏置,位七品。职掌不详。见《通典·职官一八》。官名,三国魏置,掌纠察非法,位七品。见《通典·职官·十八》。

  • 督运侍郎

    官名。明宣德中遣侍郎、都御史、少卿等官督理漕运,因此有督运侍郎、督运都御史、少卿之称,不常置。其时漕务实际上总领于“漕运总兵官”,参见该条。